1.進行項目征收立項,并做好項目前期調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報縣區政府 3.對擬征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并公布調查情況 4.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5.政府部門組織補償方案論證并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舊城改造項目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聽證會) 6.縣 區政府公布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會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聽證會情況修改情況,并對征收補償方案重新修訂公布,同時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7.縣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經縣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8.公布房屋征收決定,做好房屋征收決定宣傳解釋工作。9.由被征收人選擇征收評估機構 10.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依法送達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11.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12.對于在法定期限內不執行補償決定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具體最新規定由國務院于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
